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案发生在河南省某县,一家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陷入了一场货款追讨的困境。原告由原某机械公司更名而来,自2016年起,原公司及原告先后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六十余份《产品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然而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七十余万元未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双方未对账,且原告无权主张原公司签订合同的货款。
黄蓉律师,执业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10201811054335,服务地区以江苏扬州为核心。她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她还担任着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是扬州市电视台法律服务团成员。
面对此案,黄蓉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在债权主体资格举证与认定方面,她重点收集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函件以及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她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取资料,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确保能够有力地证明原告系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合法承继主体,且被告对该事实知情并认可。通过这些努力,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确认了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地位。
其次,黄蓉律师全面梳理了原公司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六十余份买卖合同。她逐一核对合同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以及被告付款记录,形成了清晰的货款对账明细。她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多次与原告的财务人员沟通,确保每一笔账目都准确无误,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提供了明确、详实的依据。
在处理双方争议的油缸退货问题时,黄蓉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确认原告负责人曾同意退货的事实。她积极与法院及被告沟通,对该部分货款予以合理扣减,避免了因该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保障了案件的高效推进。
最后,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黄蓉律师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并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她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利息主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立案之日,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的利息赔偿,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及债权债务承继事宜,且被告在更名后仍与原告持续发生业务往来,应认定其对债权债务承继事宜知情且认可,原告有权主张原公司及自身签订合同的全部欠付货款。经核算,六十余份合同总价款四百七十余万元,被告已付三百九十余万元,尚欠七十余万元,扣除双方协商一致退货的两台油缸价款十五万余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六十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六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客户对黄蓉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她专业又负责,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黄蓉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践行着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彰显了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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