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阿拉善盟,20XX年X月X日,某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由XX公司承建当地某热电联产工程。为了施工,XX公司向第三方租赁站租用了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然而,20XX年XX月,XX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施工中产生矛盾,集团公司强行将XX公司清退出施工现场,还留置了XX公司租赁及自有的建筑设备。此后,租赁站因设备未归还、租金未付等多次起诉XX公司,XX公司最终向租赁站支付了租赁费及设备赔偿款共计861万余元。XX公司认为,集团公司强行留置设备并任由他人处置,导致设备灭失,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某工程公司在其退场后继续施工,使用了这些设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XX公司委托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索赔损失789万余元。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29200111268398,服务地区为内蒙古-阿拉善盟,联系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鼎晟公寓9层。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具备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擅长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制定高效解决方案,办案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她还是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阿拉善盟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拥有国家高级企业合规管理师、国家高级法律顾问、国家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证书。
本案是一起横跨近十年、涉及多起诉讼的复杂侵权纠纷,时间跨度长、证据分散、法律关系交织,且面临诉讼时效、侵权主体认定、损失数额确认等多重难点。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非适格主体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等多重抗辩,制定了缜密的诉讼策略。
彭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本案关联的多起诉讼,包括2016年租赁站起诉原告追索租赁费案、2018年租赁站再次起诉索赔设备损失案、2016年集团公司起诉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案等,以及原告于2019年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的材料,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证明诉讼时效因原告持续主张权利而多次中断。
其次,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彭律师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多名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原告撤场后施工现场的架管等设备未被拆除,仍留置在工地。同时,她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内蒙古某能源公司20XX年X月的46份物资出厂证明单,证明被告集团公司允许他人将案涉设备拆除并运出工地,未履行合理保管义务,直接导致设备灭失。这些关键证据为法院认定被告集团公司的过错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彭律师还精准论证了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在设备被留置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权,疏于管理,致使损失扩大。这一抗辩虽导致原告承担了主要责任,但体现了彭律师恪守诚信、客观陈述事实的专业态度,也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创造了条件。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撤场后,其租赁的建筑设备仍留置在施工现场,被告集团公司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任由他人处分设备,最终导致设备灭失,与原告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原告在设备被留置后持放任态度,疏于管理,在法院审理其他关联案件时未及时主张权利,致使损失扩大,存在重大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集团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1.被告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XX公司赔偿损失XXX.65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客户对彭佩荣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彭律师专业负责,让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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