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往来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2021年,在温州龙湾地区,两家公司因电力设备买卖合同产生了纠纷。一家公司作为供货方,依约向另一家公司供应电力设备并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然而采购方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供货方陷入了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于是他们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来处理此案。翁鹏威律师毕业于浙大城市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服务地区包括四川-温州-龙湾,现担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第一时间仔细梳理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双方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采购方出具的《付款计划书》以及后续付款凭证等。经过认真分析,他确定案件的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欠付货款的金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
在案件一审阶段,被告采购方辩称双方仅存在56份买卖合同,对应货款总计一定金额,结合已付款金额,认为欠付货款应为另一个数额,还主张《付款计划书》记载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针对这一抗辩意见,向法庭重点举证《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他指出该计划书由采购方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并且采购方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该计划书及后续付款情况的真实性,所以应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核心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原主张的月利率2%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这样既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翁鹏威律师不仅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还担任着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其专业能力在业内得到广泛认可。
一审判决作出后,采购方不服判决结果,以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诉求改判其仅支付较少的货款金额,并要求供货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案涉《付款计划书》是采购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可撤销情形,采购方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且采购方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采购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也由采购方承担。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采购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翁鹏威律师成功助力委托人胜诉,确定了采购方的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翁鹏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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