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里,原告郭X某陷入了困境。20XX年XX月XX日,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由混凝土公司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按约提供了价值XXX.44元的混凝土,被告或他人代付合计517732.21元,还欠混凝土款537248.23元。郭女士作为混凝土公司职工经办该业务,按公司规定垫付了欠款,20XX年X月X日,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她,并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然而,被告某公司却辩称对合同不知情,不清楚合同印章是否为公司的,还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这让郭女士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自己垫付的钱打了水漂。
郭女士在这种情况下找到了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魏雅雯律师。魏雅雯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里有《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工商登记资料、对账明细表、混凝土送货单等,卷宗内容较多,魏雅雯律师前后查阅了多遍。她还多次与郭女士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魏雅雯律师发现,虽然被告称对合同不知情,但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外人刘XX为无权代理。同时,郭女士提供的被告出具给汪XX的授权委托书虽为复印件,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另外,对于20XX年XX月原告供应给被告超出汪XX代理期限的混凝土,送货单能证明送到了被告项目部,应认定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基于这些情况,魏雅雯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应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汪XX的签字确认和付款行为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向郭女士履行支付尚欠货款和违约金的义务。
魏雅雯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案件3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X某货款537248.23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XX年X月X日起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郭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72元,由XX公司负担。
对比郭女士最初的担忧,现在成功追回了货款和违约金,这个结果让她松了一口气。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魏雅雯律师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案件关键的准确把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