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XXXX)浙0XXX民初2XXX号案件中,原告俞X与被告顾XX、金XX、顾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此案由XX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4月8日,原告俞X经中介介绍,与被告顾XX签订了《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顾XX将坐落于XX县XX街道大众·湖滨XX的房屋转让给俞X,售价490万元,俞X预付定金20万元,其余购房款分三次支付。合同还约定,若买卖双方未能依约成交,违约方需支付中介费(总房价的2%)。
合同签订后,俞X按约支付了20万定金,为了尽快支付购房款,其岳父徐XX贱卖了自己的房子筹钱。然而,被告顾XX却无故想单方面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想卖房了。俞X多次与被告协商、电话和短信催促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都不理会,也不给出准确答复,更不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顾XX称自己愿意卖房,但妻子金XX和儿子顾XX不同意,所以无法履行合同。被告金XX、顾XX则辩称,涉案房屋是三人共同共有,合同只有顾XX一人签名,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且俞X并非中介费的权利人,无权主张支付中介费,请求驳回俞X的诉讼请求。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俞X在遇到被告违约的困境后,找到了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和陈X律师。当时俞X非常焦虑,不仅自己的购房计划被打乱,岳父还为了筹钱贱卖了房子,损失很大。
胡多兵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卷宗材料,多次与俞X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经过。他先后会见俞X5次,详细询问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律师还对卷宗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卷宗约有500页,从中寻找对俞X有利的证据和线索。
在庭审前,胡多兵律师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代理意见》《证据清单》等,共3份。他还申请了证人(中介)马X、邹X出庭作证,以证明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双方的约定。
突出关键策略点
胡多兵律师认为,虽然房屋是三人共同共有,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他在代理意见中强调,合同是俞X和顾XX在中介在场的情况下经协商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
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合同未成立和中介费的问题,胡多兵律师也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他指出,合同对标的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已经成立。而关于中介费,虽然俞X不是直接的权利人,但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支付中介费的责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债权债务领域相关案件百余件,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虽然没有完全采纳胡多兵律师关于合同继续履行的代理意见,但认可了合同的效力,即被告金XX、顾XX提出合同未成立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俞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84元,减半收取计225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592元由原告俞X负担。
俞X最初的诉求是让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自己,并支付中介费。但最终判决结果未能支持他的诉求。不过,胡多兵律师在案件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俞X争取权益。这个案子最终未能胜诉,关键在于涉案房屋是三人共同共有,转让时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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