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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赠与的无效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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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0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4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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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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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的秋天,A女士在整理家中杂物时,偶然发现了丈夫B先生与C女士的亲密合照,以及一些不明来源的消费凭证。那一刻,她的心仿佛被重锤击中,原本平静的生活瞬间被打破。A女士与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虽未约定分别财产制,但一直相濡以沫,共同经营着这个小家。然而,这些照片和凭证却揭示了B先生不为人知的一面。
婚外赠与的无效之争

自2024年8月起,B先生与C女士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这段时间里,B先生背着A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用于她的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试图与C女士协商,希望她能返还这些款项,但都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A女士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

在朋友的推荐下,A女士找到了张雯雯律师。张雯雯律师在婚姻家庭赠与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首先是婚姻关系证据,张雯雯律师让A女士调取了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接着是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她指导A女士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以及消费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张雯雯律师还让A女士收集了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了“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自己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了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了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在法律适用方面,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以及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张雯雯律师进行了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存在瑕疵。同时,她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了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事后,A女士回忆起张雯雯律师常说的那句话:“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正是张雯雯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她作为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也为类似案件中“赠与金额抵扣”“善意第三人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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