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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审判: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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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335人看过
导读:在经济活动中,“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常模糊不清。本案中,被告人虽有合作表象,却后期虚构事实、挪用资金,揭示出准确界定二者需审查资金流向、主观意图及时间节点等要素,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规则参考。
诈骗罪审判: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边界

在这起金额达23.56万元的诈骗案中,被告人黄某冒充“xx汇通公司投资总监”,以合作开发广西旅游项目之名,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案件伊始,黄某对外自称“xx汇通投资总监”,名片、会务资料均如此显示,而实际上他仅为外部合作方人员。被害人基于其虚假身份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黄负责对接项目,杨负责出资

石晓波律师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民商法与侵权责任X理论基础,这使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从专业的法律视角去剖析。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石晓波注意到诈骗手段的多样性。从2019年3月-12月,黄某带杨某赴广西多地考察,项目确有推进,有会议记录、差旅记录为证。但到了2020年1月起,项目已停滞,黄某仍以“签约仪式”“书记同意”等虚假信息继续索要钱款,至2021年5月,共骗取183,760元,扣除车贷等合理支出,认定诈骗135,600元。这一过程中,石晓波凭借其专业知识,清晰地认识到时间节点在定罪中的关键作用。正如他团队中资深律师层(执业20年以上)所具备的对司法程序精髓与裁判思维逻辑的深谙,能够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点。在这个案件里,区分“2019年真实运作期”与“2020年后虚构推进期”,明确行为性质随时间变化,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外,2019年9月,黄某以“杨某需借款20万”为由向他人借得20万元,仅转交杨某10万元,另1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虽于2021年12月归还,但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构成诈骗。石晓波及其团队从资金流向和主观意图方面进行深入审查。其团队的骨干律师层(执业10年以上)精通各类复杂案件的攻防技巧,在证据审查、庭审辩论等实战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他们将整体策略转化为具体执行方案,精准突破案件难点。通过对资金流水的深挖,明确了黄某截留资金的事实,进一步证实了其诈骗行为。

法院在裁判时,明确了争议焦点。对于是否构成诈骗,法院认定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构成诈骗;对于项目前期支出,2019年项目真实推进期间的购车、差旅等支出,属合作成本,不认定为诈骗;在金额认定上,截留借款10万元加上虚假理由索款13.56万元,合计23.56万元,数额巨大。最终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35,600元。

这起案件典型体现了“以合作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新型经济犯罪特征。石晓波律师及其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深挖资金流水、精准划分履约与欺诈阶段、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边界”的原则。这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更是在司法实践中厘清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客观的参考价值和破局逻辑,让法律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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