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倩律师争议缘起——案件基本情况
严倩律师代理原告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先生偿还借款。诉讼请求包括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要求李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是2019年1月22日,李先生欲承接店铺,张先生代其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日还代李先生支付了27500元房租,李先生向张先生出具借条,确认借到77500元。之后李先生仅偿还了20000元,余款未还。严倩律师收集了对方信息、借条、转账记录、催要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诉讼做准备。
一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代李先生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李先生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先生可随时要求李先生还款,李先生已偿还的款项应予以扣减,法院对张先生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先生要求李先生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仅支持张先生要求李先生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最终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7500元及相应利息。
问题出在哪里
结案后,严倩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问题在于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虽然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由于借条在利率方面的缺失,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原告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只能按照起诉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严倩律师在处理同类民间借贷案件时,增加了借条利率审查步骤。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审查借条中关于利率的约定情况。如果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率,会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在借款时对于利率的口头约定等情况,并建议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或重新签订借条明确利率。若当事人确实无法补充证据,会在诉讼策略上进行调整,告知当事人利率诉求可能面临的风险,并积极寻找其他能够证明利率约定的间接证据。
后续案例印证
后续有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案件,王先生委托严倩律师起诉赵先生偿还借款。严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审查借条,发现借条中同样未约定利率。严倩律师与王先生沟通后了解到,双方曾口头约定年利率为5%,但没有书面证据。严倩经律师梳理该案后,王先生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口头约定利率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王先生通过努力找到了与赵先生关于借款利率的部分聊天记录。严倩律师将这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自借款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利息的诉求,避免了类似之前案件中利息诉求未获全部支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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