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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7971元二审诉讼费,程再萍律师助委托人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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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4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再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4人 执业6年
律所: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92020112411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449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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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娴熟,工作严谨认真,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律师专业素质,坚持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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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3月9日,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难点在于确定共有物分割基础以及出资款项性质。程再萍律师为被上诉人代理,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涉案7971元二审诉讼费,程再萍律师助委托人驳回上诉

程再萍律师是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投身法律事业以来,执业6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更是长达7年有余。她在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代理过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这次要讲述的是她代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2021年,王XX向洱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与被告共同建盖的位于洱源县凤XX米中XX(王XX户)的自建房一栋,并要求享有其中66.41%的份额(价值约42.5万元),由被告折价补偿;同时,要求判令其购买的价值39440元的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的二分之一归自己所有,并由被告折价补偿。王XX的理由是,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全额出资建造,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亦属其婚后购买,上述财产依法应属原、被告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已对其提起离婚诉讼,其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分割案涉财产,并要求被告进行折价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于202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22日,原告作为被告家庭成员,代表被告家庭与案外人李XX签订了建房合同书,约定将王XX户位于洱源县凤XX的房屋建设承包给李XX。2021年4月,案涉房屋完工封顶且已装修完毕。案涉房屋系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且第三人王XX、王XX和原、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原、被告和第三人王XX、王XX的家庭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购买的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亦属家庭共同财产。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现未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及第三人尚未丧失共有基础,而原告亦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故暂不予分割为宜,双方可待丧失共有基础后再予以主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4元,减半收取5297元,由原告王XX负担。

王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王XX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一审以王XX与王XX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对共有物不予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在王XX起诉王XX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虽提起上诉,但均系对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判项提起的上诉,现离婚案件判决虽未生效,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仅是时间问题。故双方共有基础丧失,也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本案具备共有物分割基础。退一步说,一审法院应以双方离婚诉讼为结案为由,中止本案审理,而不应径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二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杨XX的10万元借款是王XX以自己名义所借,用于王XX、王XX建房;王XX提取的12.5万元公积金后,将12万元交由王XX,王XX将款项交由王XX、王XX用于建房。

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积极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诉人提交了证据A1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故本案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提交了证据A2通话内容录音光盘一张以及通话内容打印件一份,欲证明2021年王XX在王XX威胁下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元作为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质证,被上诉人对A1“三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认为A2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法院对A1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明方向不认可;证据A2与本案无关联,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王XX建房出资的性质,在法院审理的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已经作出认定,该案案号为(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22年5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认定王XX公积金12万元、王XX母亲10万元借款、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系用于王XX家庭建房,属于债权性质,而王XX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已经准予王XX与王XX离婚,并判决王XX返还王XX建房支出的22万元款项(12万+10万),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剩余部分由王XX负责偿还,王XX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未归还部分,由王XX、王XX各负责归还一半。本案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故对王XX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71.0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程再萍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纠纷的战场上,每个案子都是一场无烟之战,程再萍律师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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