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绍兴的泥浆运输公司来说,运营一艘货船面临着诸多风险,而保险本应是他们应对风险的有力保障。然而,当真正遭遇事故寻求理赔时,却可能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该公司为名下的一艘货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原本以为有了这份保险,在航行中遇到意外就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但意外还是发生了,保险期间内,货船在航行途中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后碰撞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这一碰撞不仅造成了船舶自身的损坏,热电蒸汽管和支撑墩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公司为此支出了修理费及工程款共计27万余元。
当公司满怀希望地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属于承保范围,并且还提出应适用20%的免赔率,只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这对于已经遭受损失的泥浆运输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这种情况下,泥浆运输公司找到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陈宇翔。陈宇翔律师拥有6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曾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辞职投身律师行业。在他的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战经验。
陈宇翔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发现,保险条款中对于“航标”的定义是一个关键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支撑墩不属于“航标”,但陈律师通过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
在法庭上,陈宇翔律师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提出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的权益。他详细阐述了支撑墩在此次事故中的作用以及它与航标的关联性,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故被告应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免赔率问题不再评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
这一结果对于泥浆运输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胜利。陈宇翔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地为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把风险写进条款,用合同守住权益,让合作有章可循。
陈宇翔律师一直秉持着“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律师这份工作就是我要追寻的答案”的执业理念。他深知律师的执业生涯充满挑战,但他认为这是机遇、是历练,是通往成功道路上的必然过程。在这个案件中,他一步一个脚印,坚定地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他的努力不仅帮助泥浆运输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让我们看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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