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于2023年X月XX日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还签了一份劳务合同。2023年X月XX日,李XX在工作中受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还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可这家公司既没给李XX缴纳社会保险,也不支付工伤待遇。2024年X月XX日,李XX被迫离职。李XX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项费用。
公司这边辩称,工伤是李XX自身严重过错导致的,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说合同期限到2023年X月XX日,停工留薪期没依据,经济补偿也缺乏依据,而且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和伙食费,请求驳回仲裁请求。李XX接到公司的答辩后,心里特别着急,整晚都睡不好觉,担心自己拿不到应有的赔偿。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面临的核心障碍是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于是,陈律师先代理李XX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及诉讼。2024年,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X月XX日至2023年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为后续的工伤索赔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工伤待遇仲裁阶段,陈步青律师围绕几个核心争点展开主张。对于停工留薪期,公司以合同期限到2023年X月XX日为由,否认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陈律师指出,前案裁决书对2023年X月XX日后的劳动关系表述为“暂不处理”,并没有否定劳动关系存续,结合九级伤残的实际情况,仲裁委酌情认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在工资标准方面,陈律师提供转款记录证明李XX月底薪为7000元,搬运费部分虽由公司代收代转,但不影响工资基数的认定。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李XX受伤后没返岗,公司也没通知返岗,陈律师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仲裁委采纳了这个主张。
针对公司提出的“员工自身重大过错”抗辩,陈步青律师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的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李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964.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098元、2023年X月XX日至2024年X月XX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5677.2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对李XX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合计312187.43元。
李XX原本担心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现在能获得超31万元的赔偿,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打官司就是要找准关键问题,一步步解决,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陈步青律师先确认劳动关系,再围绕核心争点合理主张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