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有着较为明确的审查特点。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法院会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这类案件中,法院会重点审查违约证据是否充分,合同解除通知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以及违约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等方面。同时,法院在判定违约金时,遵循“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主”的裁判思路,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遂委托律师团队提起诉讼。按照中山法院当前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审查习惯,要确认合同解除,需充分证明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且解除通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专注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固定违约证据,调取了《租赁协议》《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明确解除节点,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针对承租方的抗辩策略,崔易蓬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同时,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在处理经济纠纷之余,崔易蓬律师在股权争议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此案表明,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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