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和B某是夫妻,他们的宅基地被征收了。在20XX年,他们和C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里说镇政府会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给他们建房,相关手续由他们自己办理。签完协议后,他们也顺利拿到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三证”。
可没想到,C镇政府却以“村民阻拦”为借口,一直不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这就导致他们没办法建房。之后的十几年里,他们通过信X等方式不断主张自己的权利,可镇政府就是不解决问题,而且也没告诉他们“三证”到期需要重新申请的程序,结果证件就失效了。
到了20XX年,他们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希望政府能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且颁发新证。可D县政府却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他们的复议申请。这可把他们急坏了,本来就因为宅基地的事折腾了这么多年,现在复议又被驳回,感觉希望越来越渺茫了。
无奈之下,他们委托了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他们的诉求有三个,一是撤销复议决定,二是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三是赔偿损失130万元。
这起案件有几个争议焦点。首先是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到底合不合法?其次是行政协议履行义务,C镇政府是不是应该主动履行《补偿协议》里的放样义务?最后是赔偿请求的关联性,原告主张的130万元损失是不是和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
郑智律师采取了一系列代理策略。在程序违法抗辩方面,他指出D县政府把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地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完全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实体义务论证上,他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是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不需要原告另行申请,而且C镇政府没有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C镇政府没有履行核心义务,所谓的“村民阻拦”根本与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出来了。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判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对于原告主张的130万元赔偿请求,法院认为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一开始,原告因为宅基地问题折腾了十几年,复议又被驳回,感觉前途一片黑暗。而经过郑智律师的努力,成功撤销了错误的复议决定,还让D县政府重新审查。虽然赔偿请求没得到支持,但整体情况已经比之前好了很多。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郑智律师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问题,从程序和实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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