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药品的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为了保障这一点,我国法律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作出了严格规定,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更是一项严肃的刑事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并非简单之事,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首先在客观方面,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为假药。这里的“假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情形,比如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情况。而且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仅凭推断来认定。其次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药仍进行生产、销售。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药品为假药,只是处于无心之失,那么就不构成该罪的主观故意。在很多案件中,一些人因为缺乏专业的药品鉴别能力,或者是基于自身的使用体验而推荐药品,结果陷入刑事追诉的困境,这就需要准确区分“故意犯罪”与“无心之失”。
对于普通群众和药品相关从业者来说,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药品从业者在采购、销售药品时,要严格审查药品的来源和资质,确保所经营的药品符合法律规定。普通群众在选择药品时,也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信息,避免购买到假药。同时,如果不小心遇到疑似假药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实际中的认定和辩护情况。
李忠宝律师,广西大学法学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刑事案件百余件,尤其擅长性侵类案件,同时在毒品犯罪、诈骗罪、掩隐罪等类型案件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曾在公安边防部队服役13年,先后在边防检查站、法制科、侦查队等部门工作,培养了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处事作风,对证据有着高度的敏感度和精准的把控能力。此外,他身兼数职,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云南天外天(楚雄)律所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还担任楚雄州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并且多次荣获“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2024年初,李忠宝律师接到一起特殊的案件,被告张X是一名个体诊所经营者。2019年3月,张X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销售朝鲜生产的安XX牛黄丸,出于自身需求,他在卖家的介绍下购买了2盒自行服用,感觉效果良好后又进行了回购。此后,他结合自身服用体验,将该药推荐给有对应需求的患者,且全程未隐瞒自身服用经历及药品来源。直到公安机关找到他,他才知道自己购买、推荐的安XX牛黄丸可能涉嫌假药。截至2020年初,张X累计购买该款安XX牛黄丸70余盒,部分由自己及岳父服用,剩余少量推荐给患者。2024年1月14日,张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1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突如其来的刑事追诉,让张X的诊所经营陷入困境,他本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李忠宝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张X,耐心倾听其购买、服用、推荐药品的全过程,对案件细节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凭借在军旅生涯中积累的证据把控经验,敏锐地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直接证实涉案安XX牛黄丸系假药,相关认定多为推断得出。于是,他将“药品是否为假药”“张X是否明知为假药”确定为两大核心争议点,这也成为后续辩护工作的关键突破口。
身为律所主任和楚雄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忠宝律师亲自统筹全部辩护工作,把控案件推进节奏。他将“厘清罪与非罪、推动不起诉”作为核心目标,逐字逐句梳理全案卷宗,反复核查证据细节。结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裁判规则和证据认定标准,他撰写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在法律意见书中,他清晰有力地提出了三大辩护要点:一是客观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安XX牛黄丸系假药,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二是主观上,张X不存在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其最初购买药品是用于自身服用,推荐给患者也是基于自身体验,直到被传唤才知晓药品可能涉嫌假药,且无隐瞒、无获利恶意,也无核查药品资质的专业义务与能力;三是张X是合法诊所经营者,一贯守法行医,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属于无心之失,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李忠宝律师始终以党员律师和律所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坚守辩护立场。他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流,详细阐述张X的行医初心和无心涉罪的事实,系统论证案件的证据瑕疵和张X主观无故意的依据,重点强调不能将不知情的推荐行为等同于故意销售假药罪。同时,考虑到张X诊所经营者的身份以及案件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影响,他反复说明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最终,李忠宝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回报。他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逻辑严密、依据充分、重点突出,全面还原了张X无心涉罪的案件真相,清晰辨析了罪与非罪的边界,精准指出了案件的证据瑕疵和主观无故意的核心事实,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全面认可。2025年2月2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张X成功洗清刑事追诉的困扰,重新拾起行医信心,继续安心经营诊所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李忠宝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高超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也让我们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区分“主观故意”与“无心之失”的重要性。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打击犯罪,更是要守护公平正义,保护每一位合法从业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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