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张居宽作为三原告的代理律师参与其中。三原告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诉请赔偿146592.5元。审理过程中,现场勘验等工作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焦点展开。张居宽凭借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关键作用。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早在2004年就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后在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抓住细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36648.13元,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无独有偶,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同样作为原告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然而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庭审中,各方提交了《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张居宽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充分运用自己在合同X领域的知识储备。他在企业日常法务工作中,对合同X有深入研究,能够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担任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要求支付工程款等。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凭借其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他的企业合规师身份,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审视案件中的合同关系和运营情况。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核算,认定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等,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自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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