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里的【原告A】和【被告B】因为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了纠纷。【被告B】拖欠了数万级别的货款没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一审的时候,法院判决【被告B】支付拖欠的货款,还得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
【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就提起了上诉。他上诉的理由是“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要求改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当时【原告A】特别着急,毕竟这货款和违约金能不能拿到手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周转。接到一审判决的时候,公司老板整夜整夜睡不着觉,就怕二审改判,那损失可就大了。
杨国鹏律师是在【原告A】收到上诉状之后介入这个案子的。接手案子后,杨国鹏律师先仔细查阅了一审的卷宗,整整看了好几百页。在阅卷过程中,杨国鹏律师发现【被告B】在一审的时候就对违约金标准提出过异议,但一审法院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了认定。
杨国鹏律师会见了【原告A】好几次,详细了解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况。【原告A】跟杨国鹏律师说,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协商好的,他们为了履行合同投入了很多成本,【被告B】拖欠货款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杨国鹏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杨国鹏律师的核心观点是,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他主张按LPR计算没有合理依据。
在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展开专业抗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A】原本担心二审会改判,那样不仅违约金拿不到,还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诉讼成本。但实际结果是二审维持原判,这不仅确保了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
杨国鹏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到现在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这个案子能成功维持原判,靠的就是对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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