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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命权纠纷到工程合同案,律师在现实与法律间的攻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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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7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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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原告亲属溺水身亡,索赔146592.5元;甲公司追讨30万融资咨询服务费;建筑劳务公司索要工程款……面对这些现实困境,张居宽律师凭借专业法律技能,在不同案件中为当事人权益奋力争取,有的胜诉获赔,有的则面临败诉结果。
从生命权纠纷到工程合同案,律师在现实与法律间的攻防之道

法庭上,张居宽律师正神情专注地阐述着观点,面前摊开的卷宗里,记录着一个个复杂的案件。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张居宽已经承办了上千余件案件,他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现场勘验工作,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虽然没有达到原告最初的索赔金额,但也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

张居宽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他力求精于法律,在劳动人事、合同X、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知识储备。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还担任省财税委委员,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尽管这次案件未能胜诉,但张居宽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原告尽力争取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在案件中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张居宽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不同的案件中,无论是为原告争取赔偿,还是为被告进行抗辩,他都以专业的态度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的职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使他能快速准确地把握具体法律问题的实质,合理有效地预见和处理法律风险,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在法律的道路上,他不断前行,用自己的专业为当事人解决一个又一个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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