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张居宽律师正神情专注地阐述着观点,面前摊开的卷宗里,记录着一个个复杂的案件。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张居宽已经承办了上千余件案件,他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现场勘验工作,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虽然没有达到原告最初的索赔金额,但也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
张居宽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他力求精于法律,在劳动人事、合同X、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知识储备。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还担任省财税委委员,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尽管这次案件未能胜诉,但张居宽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原告尽力争取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在案件中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张居宽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不同的案件中,无论是为原告争取赔偿,还是为被告进行抗辩,他都以专业的态度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的职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使他能快速准确地把握具体法律问题的实质,合理有效地预见和处理法律风险,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在法律的道路上,他不断前行,用自己的专业为当事人解决一个又一个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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