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XX年X月XX日,当事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厦门市公安局XX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却一直未能获取充分证据来支持对当事人构成上述犯罪嫌疑的认定。当事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自己会被定罪,影响自己的生活和未来。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很快找到了王伟栋律师。当时家属心急如焚,担心当事人会面临刑事追诉。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开始了解案情。他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详细询问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协助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真梳理在案证据。王律师前后花了大量时间研究卷宗,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细节。他还深入研判涉案行为的性质,分析案件定性争议。期间,王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关于当事人行为不符合传销活动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专业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辩护观点。
突出关键策略点
王律师发现,在案证据并不能清晰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传销活动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他从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在很多方面与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比如,在所谓的“传销活动”中,当事人并没有起到组织、领导的关键作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也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吸收的故意和行为。这个辩护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只有准确把握罪名的构成要件,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王伟栋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其中不乏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在刑事经济类犯罪辩护方面,也有不少成功案例,推动过一些案件实现二审、再审改判,也办理过多起刑事取保、终止侦查、不起诉的案件。
写采纳情况
王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的当事人行为不符合传销活动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专业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采纳。公安机关经过认真考虑,最终决定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取保候审。
案件裁判结果
20XX年X月X日,厦门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当事人原本担心会被定罪,面临刑事追诉,现在成功避免了进入后续刑事追诉程序,有效维护了自己的人身自由及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律师对案件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准确指出了案件中证据不足的问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