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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与赔偿责任姚凤东律师助力患方获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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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1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姚凤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2202310682268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661601115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姚凤东律师从事建筑工程3年,拥有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从事装修工程7年,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专业的知识。姚凤东律师擅长领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医疗损害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侵权责任纠纷等。姚凤东律师承诺针对每个案件都会认真负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付出自己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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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姚凤东律师是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级律师,在多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刑事辩护案件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面对患方未同意尸检、责任比例低等不利情况,姚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知识,成功为患者家属争取到赔偿款,如某案获赔6.8万余元,另一案获赔104万余元。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律师全面提出辩护观点,为被告人争取到接近法定最低刑的判决。这些案例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及刑事量刑的规则。
医疗过错与赔偿责任姚凤东律师助力患方获高额赔偿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关键在于能否准确认定医院的过错责任。一旦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患者及其家属就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这笔赔偿对于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抚慰家属的精神创伤至关重要。下面让我们通过姚凤东律师代理的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

患者A于2023年12月12日因“呼吸困难、四肢水肿”入住齐齐哈尔某医院呼吸科。入院诊断有呼吸衰竭、肺性脑病等多种严重疾病。次日病情恶化转入ICU抢救,15天后转回普通病房,于12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中存在治疗措施选择不当、辅助检查不及时不完善、抗生素使用不恰当等过错。经齐齐哈尔某调解中心调解无果后,委托姚凤东律师提起诉讼。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

患者B在2021年12月24日因腹胀检查发现肝大、腹腔积液。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在哈尔滨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损伤,出院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等。出院后辗转多家医院求治,因病情严重无法进行肝移植,于1月13日在家中死亡。患方认为院方存在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等过错,与院方协商赔偿未果后委托姚律师诉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5年6月,被告人A伙同B、C在某软件中接受上线指令,明知所取钱款为违法所得,仍参与取现转移。6月13日,A取走被诈骗人D装有61万元现金的袋子,B获价值7000元某币,A未获利。6月16日,A取走被诈骗人E装有41万元现金的布袋,获利6000元。A于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破局策略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

院方抗辩认为患方未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难以认定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姚律师则进行了有力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过错认定论证:虽然患方未同意尸检,但通过对病历证据的分析,院方在治疗措施选择、辅助检查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当,符合医疗过错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证明:鉴定意见认定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但足以证明院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最终法律结论:院方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按照责任比例对患方进行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

院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患者父母有农田出租,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且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姚律师的反击如下:

1.被扶养人条件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及患者父母的年龄、病历材料,认定患者父母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2.生活费计算合法性: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年赔偿总额未超过法定上限,计算方式合法有效。

3.精神抚慰金认定:精神抚慰金是对患者家属精神损害的补偿,不应按过错比例折减,综合考虑丧子之痛等严重精神损害,应全额支持。

4.最终法律结论:院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全额精神抚慰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公诉机关认为A参与转移诈骗赃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从犯认定:A未参与前期沟通、决策、准备资金等关键环节,仅是执行者,获利远低于组织者,作用辅助、次要,应认定为从犯

2.自首情节:A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条件。

3.其他从轻情节:A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最终法律结论:应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A从轻处罚。

案件裁决结果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

齐齐哈尔某法院审理后,酌定院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患方医疗费(含外购药)、死亡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269,567.49元的20%,即53,9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400元。合计院方赔偿总额68,313.50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1,392.24元,驳回了院方的其他抗辩。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

哈尔滨市某人民法一审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含救护车转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哈尔滨市E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不属重复计算,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理合法,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院方负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A到案后供述情况不符合自首条件;犯罪已既遂,中止意见不成立。但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6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疗纠纷领域,许多医院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患者未同意尸检,就可以逃避责任。本案明确了即使没有尸检,通过对病历等证据的分析,仍可认定医院的过错责任。这对用人单位(医院)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劳动者(患者及家属)而言,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刑事辩护领域,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能认为认罪认罚就只能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案表明,律师可以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姚凤东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准确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医疗损害纠纷和刑事辩护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姚凤东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彰显了专业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贡献了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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