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再萍律师争议缘起——质证环节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证据A1,包括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欲证明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本案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还提交了证据A2,通话内容录音光盘一张以及通话内容打印件,欲证明2021年王XX在王XX威胁下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元作为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再萍律师代表被上诉人进行质证,对A1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认为A2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法官仔细聆听双方质证意见,对证据进行了记录。
法庭询问阶段
法官征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认为王XX提取的9万元公积金系由王XX个人支配,上诉人提取的12万元公积金以及10万元借款均用于建房;王XX认为其并未收到杨XX的借款,一审遗漏认定王XX与王XX并非白米村村民;王XX、王XX、王X、王XX认为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系由王XX代购。程再萍律师针对各方提出的异议,向法官阐述了被上诉人的观点,强调案涉房产由王XX与王XX用一生积蓄建盖,为王XX与王XX所有,王XX与王XX并未参与建房,王XX无权主张物权权利,且家具系王XX代买,根据农村风俗,女儿出嫁时家里的家具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法官认真听取各方陈述,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询问和记录。
法院评判阶段
法院认为,对于王XX是否享有本案诉争财产份额问题,需结合相关案件进行评判。在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认定王XX公积金12万元、王XX母亲10万元借款、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系用于王XX家庭建房,属于债权性质,而王XX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已经准予王XX与王XX离婚,并判决王XX返还王XX建房支出的22万元款项(12万+10万),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剩余部分由王XX负责偿还,王XX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未归还部分,由王XX、王XX各负责归还一半。程再萍律师在法庭上向法官强调,本案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应再处理。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书记员认真记录庭审内容,证据材料整齐地摆放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程再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质证,为被上诉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