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宁德,原告熊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闹上法庭。自1996年起,熊XX就在被告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后续产生诸多争议。这种劳动纠纷若处理不当,会使企业面临经济赔偿风险,也会让员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此次作为被告福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
在案件审理中,关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3月满勤奖200元,原告出示证人杨XX的证明,但冯从福律师代表被告质证,指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身份情况,证人也未出庭,属于证据三性不合法。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提出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备查的义务,不承担2010年3月份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观点,未支持原告此项诉求。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8月26日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824元的诉求,原告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冯从福律师代表被告质证,提出在2013年1月8日后,原告没有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并出示录音文本及工资表,证明原告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情况。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应支付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根据实际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整。
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92752元的问题上,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合同。冯从福律师代表被告指出,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订,被告拒绝原告上班是合情合理,属于《劳动合同X》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要求的双倍经济补偿金,但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437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计2年3个月加班工资18170元和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诉求,原告出示值班时间表证明加班事实。冯从福律师代表被告质证,指出值班时间表没有公司盖章,内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不能证明加班情况,同时提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经审查,未支持原告的加班工资诉求,但判决被告应在15日内办理原告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建XX公司应支付原告2013年7、8月份工资5456元、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91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370元,合计70517元,并在15日内办理原告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表现获得业界及客户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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