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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运营被罚,二审如何成功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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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6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任
律所: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610934400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7792948519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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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超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曾代理北京XX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XXXXXX、西安市某XXXX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该公司因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罚款20万元,不服处罚及复议决定起诉。一审胜诉,被告上诉,李超助力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污水厂运营被罚,二审如何成功翻盘

案件事实

在西安,北京XX务科技有限公司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该公司法代表人是葛某,他们与西安市XX区某镇XX签订协议,负责当地污水处理厂运营,可这个污水处理厂没取得排污许可证。西安市某XXXXXX先后对原告西安XX公司以及原告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某XXXX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还是不服,把这事儿告到了西安XX,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当时,原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旦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不被撤销,公司不仅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还可能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后续运营。他们心里特别焦虑,不知道这场官司能不能赢。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超律师所在团队介入此案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前后仔细研究了案件卷宗,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李超律师他们还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撰写并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包括代理意见等。为了能在法庭上更有力地为原告辩护,他们不断分析案件的关键点,寻找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超律师团队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认定责任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得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等事实,可上诉人仅依据原告与镇XX的运营协议,就认定原告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运营单位并作为处罚责任主体,依据明显不足。二是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上诉人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的法定要求。抓住这两个关键点,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超律师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处理过像田某某诉长安区政府等百余件诉讼案(陕西省首批行政滥诉案件),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等。丰富的同类案件处理经验,让他在这个案件中更加游刃有余。

写采纳情况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团队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责任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程序违法的代理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超律师团队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某XXXXXX负担。原告最初面临20万元罚款的困境,通过李超律师团队的努力,成功撤销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抓住了行政处罚决定在责任主体认定和程序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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