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朱X年近七旬且无业,其子陆某某在20XX年X月X日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为朱X投保“平xxx医疗保险”,保险期间是20XX年X月X日至2024年3月8日。20XX年XX月XX日,朱X被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20XX年X月XX日,朱X入住中x医学科X院肿瘤医院接受恶性肿瘤免疫治疗,住院一天产生医疗费30811.28元。出院后朱X申请理赔,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以“保险合同已到期”为由,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朱X多次沟通无果,处境十分被动,这意味着老人要自己承担这笔高额的医疗费用,对本就没有收入的他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朱X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后,彭律师接受委托,没有被被告“合同到期”的抗辩影响。她仔细研读《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发现了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中关于“延续期”的规定。
为了证明朱X符合理赔条件,彭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她组织证据,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两个核心事实。这一过程中,彭律师收集整理各类资料,付出了很多精力。在庭审中,彭律师围绕合同条款进行有力论证,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解释条款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突出关键策略点
彭律师将目光精准锁定在“延续期”条款上,这是本案的关键策略。她发现条款中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应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她通过组织证据,证明朱X的疾病确诊于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属于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的延续治疗期间,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彭佩荣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其中办理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相关案件5000余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45%,累计涉案标的额超3亿元。如此多的案件办理经验,为她处理本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写采纳情况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彭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朱X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前,后续治疗费用发生在主险合同期满后的30日内,符合保险合同第1.2.2条约定的“延续期”理赔条件。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X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朱X原本面临自己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困境,通过彭律师的努力,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付。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彭律师精准找到了“延续期”条款,并通过组织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朱X符合理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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