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B在2021年12月24日因腹胀在当地医院检查发现肝大、腹腔积液。同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患者到哈尔滨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入院时诊断为肝损伤,出院时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门静脉海绵样变等。出院后患者辗转北京多家医院求治,但因病情严重已无法进行肝移植,于2022年1月13日在家中死亡。
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如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导致延误发现门静脉海绵样变、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等。因与院方协商赔偿未果,患方委托姚凤东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院方抗辩理由:认为患者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有农田出租,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
姚凤东律师的法律反击: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分点论证:过错认定:院方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等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延误了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被扶养人生活费:虽然患者父母有少量农田出租,但村委会、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以及父母的年龄和病历材料表明,二人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应给予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患者的死亡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抚慰金不应按过错比例折减。综合考虑丧子之痛等严重精神损害,应全额支持精神抚慰金。最终法律结论:院方的过错行为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仲裁/判决结果
一审(哈尔滨市某人民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医疗费(含救护车转运费)8,2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650元、护理费802元、误工费977元、死亡赔偿金382,120元、丧葬费23,93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2,500元(父母各276,250元)、交通费19.5元、鉴定费2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赔偿总额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
二审(哈尔滨市E人民法院)判决:院方上诉请求改判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按50%比例计算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不属重复计算,计算方式合法;精神抚慰金5万元系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合理合法。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院方负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企业常见错误认知:部分医院认为只要患者病情严重,就可以减轻自身的责任,或者对患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重视。在院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抗辩,反映出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精神抚慰金应根据患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酌定,不应简单按过错比例折减。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患者家属的合理诉求,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对劳动者的启示:当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时,患者家属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在姚凤东律师全面梳理跨省就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启动司法鉴定,为索赔奠定核心依据;有力抗辩院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避免大额赔偿被剔除;在二审中提交详细答辩意见,维持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证据组织、法律定性、庭审策略等方面的专业价值。
医疗纠纷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家属的切身利益,姚凤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患方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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