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XX(XX经营部),被告是XX(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2019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粗砂、细砂、碎石等。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货物价格、结算方式、付款节点以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时、足额供应了全部货物。经过双方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确认,原告累计供货总金额一百余万元,这其中包含原告及其经营者名下另一经营部的两部分货款。被告付清了另一经营部的全部货款,但对于本案案涉货款,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仍拖欠二十六万余元未支付。
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多次催收,可被告却以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原告接到被告的拒绝后,心里十分焦急,毕竟这二十六万余元对他们来说不是小数目,公司的资金周转都受到了影响。
就在原告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找到了吴震律师,委托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二十六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吴震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他还对结算单等证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结算单虽然只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但根据合同约定,指定结算人员的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多项抗辩主张。他们认为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不应支持。
针对被告的抗辩,吴震律师围绕合同约定、结算人员权限、欠款金额构成、违约金过低应予调整等关键点充分举证、辩论。他指出,结算单有合同指定结算人员签字,被告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义务已经产生;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应该予以调高。
吴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建筑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成功代理过多起大额建筑工程案件,这次也不例外。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货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原本担心可能拿不到全部货款和合理的违约金,没想到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全面支持,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和法律逻辑,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吴震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逻辑的清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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