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却发现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对建设工程公司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好不容易胜诉,却可能面临款项无法收回的结局。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他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这一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原来,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还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掌握关键证据后,王彦栋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给被执行人及股东带来了巨大压力。
最终,在王彦栋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建设工程公司的债权全部实现。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类似案件时,当遇到执行难题,不要轻易放弃。首先需要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像王彦栋律师这样通过调查令等合法手段获取关键证据。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以诉促执等策略,增加执行回款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前,也应充分了解合作方的资信状况,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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