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X月,杨X开着自己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和毛X骑的电动自行车撞在了一起。这一撞可不得了,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了。交警部门判定双方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杨X的车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就把杨X和人保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大概100万元。
一审的时候,法院判了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而且杨X之前已经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算赔偿款,不能抵扣。
这时候人保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的理由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是“非营运货车”,但实际上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而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为杨X没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该免赔。
当时杨X和毛X家属都特别焦虑。杨X担心自己要承担更多的赔偿,毕竟他已经拿出了5.28万元,要是商业险免赔,自己可承受不起。毛X家属也担心拿不到应有的赔偿,一家人正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经济上再没保障,日子可怎么过。
戴丽萍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她仔细研究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事故相关的各种记录等。她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有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给杨X做了明确说明或者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都没引导杨X去阅读相关条款。
戴律师抓住这个关键,向法院提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这个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她还通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没有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也没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戴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还是得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杨X和毛X家属最初的担忧,这个结果让他们松了一口气。杨X不用额外多掏钱,毛X家属也能拿到应有的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戴律师发现了保险公司在提示说明义务上的漏洞,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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