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起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如今已成长为该所的合伙人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相关案件成功办理200余件,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他曾助力多起案件快速调解,为劳动者高效争取到应得赔偿;在行政争议案件里,也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代理过一批疑难复杂案件。
杨权法律师主要业务集中在劳动工伤和行政争议领域。在劳动工伤方面,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常见劳动争议,还是停工待岗等复杂问题,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在行政争议领域,他曾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审判机关,这使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非诉事务等有着深入的理解和实践经验,能够为行政机关、企业等单位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案件类型为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杨权法律师代理的是申请人一方。申请人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核心诉求有四项: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三是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四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这给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带来困难。其二,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律师有力反驳其观点。其三,申请人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证据收集和举证难度较大。
针对这些难点,杨权法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诉讼技巧上,他通过庭审举证,指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同时,对于加班工资诉求,他指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对于未休年休假诉求,他说明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最终案件结果如下: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当遇到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条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安排员工待岗需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做好相关的证据留存,避免因待岗理由不充分而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纠纷中,劳动合同的约定非常重要,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对于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一直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此类案件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这起案例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同时,对于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杨权法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范例,有助于推动劳动纠纷案件的公正、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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