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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助力被保险人获30万重疾险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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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7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童彬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31054986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32286904
代表案例:53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银行金融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和项目,所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撤案、减轻处罚等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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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投保人方X为童XX投保重大疾病保险。2020年童XX确诊肺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虚劳病”及“头晕”病史为由拒赔。浙江杭州地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童彬超律师代理此案,从多方面突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30万元保险金。
突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助力被保险人获30万重疾险全额赔付

在2019年5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基本保险金额达30万元。然而,2020年12月,童XX被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及原位腺癌,并接受了肺癌根治术。出院后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这种拒赔情况让童XX陷入经济困境,后续的治疗和生活都受到极大影响。此时,童XX委托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童彬超律师处理此案。

童彬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构成故意不告知的情况,童彬超律师紧扣《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他依据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过往经验,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要求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因为他曾处理过众多金融保险类案件,深知在这类案件中,明确询问范围的重要性。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

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这一争议点,童彬超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医学与中医知识。他指出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他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虚劳病”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他曾处理过类似涉及中医诊断的保险纠纷案件,在那些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帮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进行论证。

在处理“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时,童彬超律师展现出强大的证据挖掘与质证能力。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而童彬超律师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通过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成功排除了“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对于医保卡借用事实,童彬超律师考虑到情理与法理结合。他指出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这打破了保险公司对“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他在过往案件中处理过类似医保卡使用的问题,知道如何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等职务,于2019年被遴选进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在客户口碑中,他以专业、负责著称,深受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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