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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诉讼:律师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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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0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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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田X与被告陈X系夫妻,田X在离婚诉讼被驳回后,以陈X擅自卖房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陈X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应诉,龚傲冬律师精准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婚内财产分割诉讼:律师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诉求

在湖北省襄阳市,田X和陈X这对夫妻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田X在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后,又以陈X擅自售卖房屋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陈X面对这一情况,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来处理此案。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他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逻辑,在襄阳本地赢得了广泛认可。

在这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中,核心争议在于不离婚的前提下,原告是否有权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首先,虽然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他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其次,他指出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屋”缺乏有效证据,房屋也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最后,考虑到原告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未达到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龚傲冬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有效质疑原告证据,防止财产被提前分割,还为被告控制了诉讼成本。这充分体现了他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精准运用法定分割条件、严格审查证据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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