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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反转这家伙损失赔偿竟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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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6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任
律所: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610934400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7792948519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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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超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一直专注XX法律顾问、行政诉讼等领域。在XXXXXXXXX局与某实业公司分公司行政赔偿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97610元,原审酌定赔偿58326.8元,被告上诉后,李超介入,最终中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36636元,为被告减少了赔偿金额。
行政赔偿案反转这家伙损失赔偿竟大幅降低

案件中的被告是西安市XX区XXXXXXXXX局,法定代表人为化名骆X,委托代理律师之一就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李超。这个案子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过程颇为曲折。

案件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审理。原告是某实业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化名王X,委托代理人为化名张X、刘X;被告为西安市XX区XXXXXXXXX局,法定代表人为化名骆X,委托代理人为化名张X、李X。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未经规划审批,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内修建钢构房屋,该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17年8月17日,被告对案涉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后来该强拆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原告认为被告在强拆过程中造成其建筑内监控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及工程款等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97610元。被告这边,在接到起诉书时,领导们都很发愁,担心要赔一大笔钱,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

原告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结合原告举证及物品折旧、使用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监控设备、建筑材料等损失共计58326.8元。被告不服原审判决,觉得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就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告未按要求清理物品,损失非被告造成,且原审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超是在被告决定上诉时介入这个案子的。他介入后,仔细查阅了原审的卷宗,有好几百页,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原告对于部分建筑材料损失的举证并不充分。他还多次会见被告的相关负责人,了解强拆当时的具体情况。之后,他提交了《上诉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在《代理词》中,他的核心逻辑是,原告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证明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而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不应该由被告来赔偿这部分损失。

李超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XX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行政诉讼等,服务XX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曾获得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优秀法律顾问等荣誉。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X月XX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36636元。

判决理由是,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的行为已被生效裁判确认,原告对案涉建筑中可移动附属物、可利用废旧建筑材料享有合法权益,被告应予赔偿。法院结合举证责任规则、双方证据及生产生活经验,重新核定赔偿范围及数额:监控设备按购买价80%酌定3056元,配电箱、卷闸门等按80%酌定9580元,原告主张的80000元半包工程款(主要为钢结构施工)按30%酌定24000元,以上合计3663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建筑材料损失,因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原本担心要赔197610元,后来原审判决要赔58326.8元,最后终审判决只需要赔36636元,大大减少了赔偿金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减少赔偿金额,靠的就是对证据的仔细审查和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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