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提交了证据A1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各一份,试图以此证明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所以本案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同时还提交了证据A2通话内容录音光盘一张以及通话内容打印件一份,欲证明2021年王XX在王XX威胁下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元作为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程再萍律师认为证据A1虽“三性”无异议,但本案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于证据A2,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此时,法官认真倾听双方意见,仔细查看相关证据,在笔记本上记录着关键信息。
法庭辩论阶段
上诉人一方在辩论中强调,一审以王XX与王XX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对共有物不予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在王XX起诉王XX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虽判决未生效,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已是事实,仅是时间问题,所以本案具备共有物分割基础。程再萍律师则辩称,诉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王XX与王XX不享有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即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王XX的投资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债权。王XX未收到过杨XX的10万元借款,王XX在诉状中提到该10万元借款是双方共同向杨XX所借,与现陈述相互矛盾。王XX陈述的12万元公积金也不是事实,其公积金系其个人提取个人支配。法官在双方辩论过程中,不时打断双方,要求进一步明确观点和依据,同时维持着法庭的秩序。
法官询问阶段
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询问。法官询问上诉人关于公积金和借款用于建房的具体情况,上诉人详细说明了公积金提取和借款的时间、用途等。法官又向程再萍律师询问被上诉人对于房屋出资和家具购买的具体看法,程再萍律师表示案涉房产由王XX与王XX用一生积蓄建盖,为王XX与王XX所有,王XX与王XX并未参与建房,王XX无权主张物权权利。一审认定的床、实木沙发、布艺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等家具,并非由王XX购买,系王XX代买,根据农村风俗,女儿出嫁时家里的家具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故王XX无法出具购买商品的凭证。法官一边询问,一边观察双方的反应,对关键问题进行反复确认。
最终判决阶段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王XX建房出资的性质,在另案离婚纠纷案件中已经作出认定。该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王XX与王XX离婚,并判决王XX返还王XX建房支出的22万元款项,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剩余部分由王XX负责偿还,王XX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未归还部分,由王XX、王XX各负责归还一半。本案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故对王XX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宣读判决时,双方当事人认真聆听,书记员在一旁记录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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