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江阴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比例、家务补偿金及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等问题上,与原告存在重大分歧。被告主张自己抚养孩子更合适,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按60%比例分割财产、给付5万元家务补偿金及5万元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的诉求。
这起案件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于20XX年相识恋爱,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生育一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与同性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20XX年XX月,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被告承认婚内出轨。20XX年X月,双方分居,婚生子随原告生活。20XX年X月,原告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20XX年XX月,原告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邹炳昂2018年开始执业,拥有硕士学位,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专注婚姻家事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接受委托后,邹炳昂团队全面梳理本案关键证据,包括婚内忠诚协议、保证书等,充分论证被告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其出轨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针对财产分割,邹律师依据《民法典》提出原告应多分财产;考虑到原告为家庭付出更多,主张原告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关于子女抚养,坚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主张不改变孩子随母亲生活的现状。
一审法院采纳了邹炳昂团队的意见,认定不改变子女成长环境为宜,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明确认定被告“婚内出轨”,适用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原告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认可原告在家庭劳务方面的付出,判令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1万元;对于被告主张的36万元借款,因涉及案外人未予处理。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对方归并款,结合债务分割及家务补偿后,原告实际给付对方298495元,被告支付原告家务补偿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
在另一起婚姻家事案件中,邹炳昂在接到当事人咨询后,第一时间详细询问了案件细节,随后迅速组织团队成员对可能涉及的证据进行分析,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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