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也是XX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他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XX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业务,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这起案件的审理法院是西安XX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告是北京XX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葛某,委托代理人为李X、徐X;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西安市某XXXXXX,法定代表人为沈某,委托代理人为潘X、于X;原审被告为西安市某XXXX,法定代表人为叶X,委托代理人为杨某。
原告与西安市XX区某镇XX签订协议,负责当地污水处理厂运营,不过该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西安市某XXXXXX先后对原告西安XX公司、原告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某XXXX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还是不服,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接到起诉书时,原告公司的负责人整夜睡不着,担心这20万元的罚款会让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毕竟对于一家企业来说,20万元不是小数目。
李超律师在原告决定起诉时就介入了案件。他多次会见原告公司的负责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的卷宗,阅卷页数多达几百页。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了很多关键问题。
李超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在代理意见中,他指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责任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需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等事实,而上诉人仅依据原告与镇XX的运营协议,就认定原告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运营单位并作为处罚责任主体,依据不足。同时,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上诉人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的法定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西安市某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告系案涉污水处理厂运营主体,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未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被告西安市某XXXX二审意见与上诉人一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某XXXXXX负担。原告原本担心会承担20万元的罚款,最后不仅不用交罚款,还让对方承担了诉讼费。
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李超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分析,把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到了,才让原告在这场官司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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