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延波律师是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包括山东济南和青海西宁。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专注刑事辩护,只做刑事案件,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在刑事辩护领域,曲延波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以曹X涉嫌受贿罪一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曹X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担任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
面对这样的案件,曲延波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刑事法律规定,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曹X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曹X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曹X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主动挽回涉案损失。
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曹X受贿66.0622万元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同时也查明了对曹X有利的关键事实。曹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案发后曹X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曲延波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曹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曹X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曹X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曹X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这起案件中,曲延波律师的辩护体现了多方面的价值。首先,他精准研判量刑情节,准确识别出曹X的自首情节以及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酌定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法定从轻处罚,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其次,他在庭审中有效沟通与意见表达,清晰、专业地阐述辩护观点,使全部辩护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采纳。再者,他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助力司法程序推进,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效推进司法程序提供了条件,契合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最后,他专业解读法律规定,平衡法理与情理,在法理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刑罚裁量,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另一起高X涉嫌强奸罪一案同样体现了曲延波律师的专业能力。2017年10月,高X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指控高X于2017年10月2日凌晨,将被害人带至某小区自家地下车库内,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曲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核实各项证据材料,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在庭审中,他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交的证据,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害人系自愿与高X发生性关系,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主动亲吻、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交换性交姿势等行为,且仅右手臂有红印无其他伤痕、衣物完整,还曾拍摄高X模糊照片,足以证明被害人处于自愿、清醒状态;事前系被害人以借钱为由主动联系并接近高X,并非高X主动搭讪;被害人在案发后有充足时间报警却未及时报警,且无遭受性侵后的正常异常反应,其陈述可信度存疑;被害人曾陈述为脱离现场假装答应做高X女朋友,可见其为达目的可随意变更说辞,进一步降低其陈述的真实性;公诉机关提交的伤情照片制作程序不合法,仅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名,无制作说明且未交被告人辨认,不应被采信;公诉机关提交的DNA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未附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部分检材无提取笔录,来源、保管、送检程序均不合法,依法不应被采信。
庭审中,曲延波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质证与辩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质证,指出证据链条中的多处漏洞。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曲延波律师提出的关于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应被采信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DNA检验鉴定书因程序违法、要件缺失,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虽然法院最终认定高X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曲延波律师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成功否定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关键鉴定证据,彰显了刑事辩护中证据质证的重要性,也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的诉讼权利。
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刑事辩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受贿案件中,准确把握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在强奸罪等案件中,严格把控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能够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曲延波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的表现,为刑事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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