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遭拒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及“既往症免责”为由拒绝。2020年1月,李某通过平人寿业务员龚某投保“平e生保医疗保险”,合同2月1日生效。10月,李某因主动脉根部动脉瘤等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76949.75元。保险公司却以李某投保前患有冠心病未如实告知,且属“既往症”为由,拒绝支付理赔款。
律师出击寻突破
刘武律师接手此案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和证据梳理工作。他首先从电子投保流程入手,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电子保单系业务员代为操作。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业务员代为投保且未进行健康询问,说明保险公司并未尽到该义务。
为了进一步证明本次疾病与既往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刘武律师还收集了李某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他发现,李某的主动脉根部动脉瘤等疾病与冠心病并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获全胜
在庭审中,刘武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驳斥了保险公司的抗辩。他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本次疾病与既往症的因果关系,且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武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李某医疗保险金76949.75元。
对比凸显优势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纠纷中,法院对相似证据的认定是,若无法明确证明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可能会得到支持。而本案中,刘武律师精准锁定“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这一核心事实,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理赔款。
经验可鉴促维权
刘武律师在本案中体现出了在电子化保险纠纷中证据溯源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专业能力。他通过精准锁定核心事实,构建证据链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这一操作逻辑对于处理类似的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提醒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刘武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深耕湖南怀化沅陵县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在保险纠纷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当地当事人解决了众多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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