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扬州XXXX开发区人民法院有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娄XX在这起案件中是原告,被告是王XX和中国XX公司。
事情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王XX驾驶苏X×××××小型轿车由北向东进入扬州市XXX南XX,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娄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娄XX受伤,两车受损。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王XX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车辆苏X×××××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娄XX在事故发生当日就入住扬州东方医院治疗,后来又于2XX8年X月XX日再次入住扬州XX医院。王XX垫付了部分费用,XX公司也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但被告拒绝履行剩余赔偿责任。娄XX接到事故认定书和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时,,整夜都睡不着觉,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介入案件后,黄蓉律师多次会见娄XX,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娄XX的治疗情况。她仔细查阅了上千页的案件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在阅卷过程中,黄蓉律师发现娄XX虽然从事建筑业木工,但没有劳动合同,收入不稳定,这对于计算误工费是一个关键问题。
黄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核心逻辑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被告赔偿娄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她提出,虽然娄XX没有固定收入证明,但应按照事故发生前一年度江苏省土木工程建筑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黄蓉律师还申请对娄XX的伤情进行鉴定,经江苏省X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娄XX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从受伤之日起误工期21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娄XX的各项损失合计212682.69元。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娄XX各项损失212682.69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余款202682.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娄XX;原告娄XX获得赔偿款时向被告王XX返还垫付款53639.81元;驳回原告娄XX其他诉讼请求。
娄XX原本担心自己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最坏的打算是只能拿到部分医疗费。但实际结果是他获得了全部合理的赔偿,这让他十分感激黄蓉律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取得好结果,靠的是黄蓉律师对每一个证据的仔细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还担任着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获得过“全市12348话务平台值班工作优秀律师”等称号,研发的产品还在2023扬州企业合规法律产品最佳实践大赛中获得金奖。黄蓉律师会用她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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