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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流收费纠纷胜诉,为公路运营维权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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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8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宏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8年
律所: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51093862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36541711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协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2022年被长治市律协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支部书记”。2013年从事法律行业,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认真负责对待每一起案件,擅长于刑事辩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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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原告作为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面临被告物流企业拒付通行费难题。王宏亮律师团队凭借精准法律定性、体系化固化电子证据等优势,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清晰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确立自由流收费合法性。
自由流收费纠纷胜诉,为公路运营维权破局

在当今社会,公路通行费的收取是保障公路建设和运营的重要环节。然而,一种新型的自由流收费模式却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难题。某国道环线改扩建PPP项目的合法运营管理单位,也就是案件中的原告,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采用自由流技术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但被告一家物流运输企业,其名下数十辆大型货车长期在案涉公路行驶,却累计欠下数十万元通行费。原告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与催收,可被告始终拒绝支付,这让原告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从原告的状态来看,他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运营这条公路,通行费的欠缴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资金流转和后续的公路维护。而且,从案件表面上看,自由流收费属于新型模式,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成立、收费依据、电子数据效力、催收通知送达等问题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这无疑给原告的维权之路增添了重重困难。

王宏亮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显著的优势。他作为深耕刑事领域的资深律师,对刑法理论、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裁判规则有着精准把握,同时在民商事诉讼等多个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处理案件时,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细致梳理案件证据、深挖案件细节、精准锁定辩护要点。在本案中,这种优势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过往的工作经历中,王宏亮律师就凭借这种优势处理过多起复杂案件。在一些刑事犯罪案件中,他面对复杂的证据和法律条文,能够迅速理清思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他曾处理过一起贩卖毒品案件,面对“向多人多次贩卖”的指控,他细致核查交易次数、毒品数量、证据合法性等关键事实,精准指出案件证据瑕疵与事实认定问题,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初犯偶犯等情节,实现有效辩护,助力被告人获得从轻量刑

在这起自由流收费公路通行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王宏亮律师团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针对自由流收费这一新型模式,律师准确将其界定为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服务合同,从合同成立、权利来源、义务履行三个维度构建完整法律逻辑,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面对海量车辆通行电子数据,律师进行分类提取、格式固化、关联比对,形成可直接采信的证据链,解决新型收费模式下证据认定难题。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仍完整呈现全部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法院依法缺席裁判并全额支持诉请,实现委托人权益最大化。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收费权,已通过多渠道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被告车辆驶入收费公路即视为接受服务,双方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支付通行费的法定义务。原告提交的政府批复、PPP合同、门架数据、催收记录等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欠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限期支付欠缴通行费数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王宏亮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为原告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也再次证明了,只要坚守专业和责任,就能在法律的道路上为当事人带来公正和希望,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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