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从刑事追诉到无罪不起诉:律师的专业逆转

从刑事追诉到无罪不起诉:律师的专业逆转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4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核心难点在于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刑事立案,需厘清刑民边界、否定主观故意。最终结果是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
从刑事追诉到无罪不起诉:律师的专业逆转

在河南周口的刑事辩护领域,有一位颇具影响力的律师——李鉴春。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曾经,李鉴春接手了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在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迅速展开行动。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办案过程中,李鉴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成功逆转,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他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他凭借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李鉴春及其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