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沈怡君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念。在宗X等2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1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面对如此复杂且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沈怡君律师深知自己责任重大。她仔细研究每一位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她积极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到最合理的量刑,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再次提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李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里体现得淋漓尽致。被告人李X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且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情况较为复杂。沈怡君律师没有因为案件的棘手而退缩,她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她协助李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量刑协商中据理力争。她考虑到李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为李X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承诺。
在董X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中,沈怡君律师同样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原告董X之夫夏XX在单位组织的体育训练中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沈怡君律师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有力证据。在法庭上,她据理力争,指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为夏某某的家属争取到了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机会。沈怡君律师用她的专业和执着,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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