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在处理案件时,他常常展现出与常规做法不同的思路和能力。
通常情况下,在建设工程领款争议这类案件中,当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返还领款时,被告方律师多会从劳动关系、款项领取流程等方面进行常规抗辩,强调款项领取的合理性,但对于款项的实际用途和流向往往缺乏细致深入的举证和论证。
然而,在浙江某公司起诉被告童X不当得利返还45万元的案件中,王飞快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精准把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紧扣工程款实际用途、项目开支、垫付费用等关键事实。庭审中,他协助被告提交电费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补充施工协议等证据,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款项已实际对外支付,电费、材料费等均用于案涉项目,收款对象均为项目交易方。
按照常规的抗辩路径,可能的结果是法院难以清晰认定款项的实际用途和流向,从而支持原告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一定数额的款项及支付相应利息。
不同的是,在王飞快律师的努力下,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已实际支付相关工程款项,电费及材料费支付对象均与案涉工程相关,原告虽主张被告存在不当使用款项情形,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全部供应商及检测费用情况,也未能证明被告及证人存在虚假陈述。最终,法院采纳被告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免责,实现一审全面胜诉。这个结果与常规结果相比,被告无需返还45万元及支付利息,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王飞快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清晰还原了款项流向与项目实际开支,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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