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这次要说的这个案子,就发生在石狮市。
案件事实
委托人承包了某建筑工程施工,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然而,转包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这让委托人无力垫资,工程施工难以为继。到委托人退场时,转包方一共欠付工程款460余万元。委托人委托律师起诉后,转包方迫于压力先支付了90余万元工人工资。但转包方为了逃避责任、拖延时间,提起反诉,称多支付了200余万元工程款,要求委托人返还,还说工程质量有问题,并且向法院申请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鉴定。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有好几个:一是转包方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到底是多少,案涉工程分公区和户内部分,公区有结算协议,户内虽没协议但已核算清点;二是结算协议是只对公区结算,还是对整个工程结算;三是委托人有没有权向转包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四是案涉工程有没有鉴定必要;五是案涉工程承包方即甲方要不要对转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委托人被拖欠工程款且面临转包方反诉的困境下,找到了王伟栋律师。当时,委托人十分焦虑,担心自己不仅拿不到工程款,还要倒贴钱。
王律师接手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仔细研究卷宗,阅卷页数众多。为了理清案件事实,他多次会见委托人,详细了解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他还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代理意见》等,对每个争议焦点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关键策略点
在处理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问题上,王律师提出应以公区结算协议和户内工程量核对原件为准,认为结算协议只是对公区结算,户内工程量核对是对户内的结算,所以转包人实际欠付工程款是公区结算款加上户内核对工程款,共460余万元。
对于结算协议的范围,王律师提出多个理由证明其仅针对公区部分。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合同没明确约定,但王律师指出因案涉金额大且转包方恶意拖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主张。
在鉴定问题上,王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已有结算协议且转包方已进场后续施工的情况下,转包方无权要求鉴定。
对于承包方的责任,王律师认为承包方应举证证明已向转包方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同类案件经验
王伟栋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其中不乏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在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经济类犯罪辩护等领域都有涉及。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王律师关于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结算协议范围、逾期付款利息、鉴定必要性等方面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除了未支持承包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外,王律师代理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判决金额与起诉金额扣除转包方在起诉后支付的工人工资后分文不差,转包方的反诉被法院全部驳回。委托人原本担心拿不到工程款,甚至要返还转包方所谓多付的款项,现在不仅拿到了应得的工程款,还让转包方的反诉失败。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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