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宁波市江北区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建设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将缪X某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来,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仅仅在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前已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并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缪X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朱秀芳律师(执业证号:1330xxxxxxxx11067)与陈xx律师处理此案。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后,就踏上法律之路,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已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朱秀芳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繁多,需要逐一反驳;二是要精准把握劳动法律规定,证明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朱秀芳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指出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出异议;对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说明该情形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工资支付记录显示缪X某无无故缺勤情况;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指出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
最终,2025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为劳动者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即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二是警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三是强调了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四是体现了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运用证据至关重要。朱秀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11067的朱秀芳律师,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此外,朱秀芳律师还处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9月19日,江甲X与李XX结算后,李XX出具欠条,约定分期还款,若拖延付款需按银行四倍利息支付。还款期限届满后,李XX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江甲X委托朱秀芳律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秀芳律师与江甲X深入沟通,指导其整理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关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李XX支付江甲X剩余拖欠货款,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李XX承担。这起案件同样体现了朱秀芳律师精准梳理案情、固定关键证据、专业庭审抗辩的能力,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款项,也为同类合同纠纷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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