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渭南XX县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毒品犯罪案件。2025年,被告人张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张X有着复杂的犯罪前科,2006年因犯绑架罪、抢劫罪被判刑,2016年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之后还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因聚众斗殴罪再次入狱,20XX年XX月XX日刑满释放。此次公诉机关指控他在2025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向吴X、吴X等人贩卖冰毒约7克,非法获利20900元,且因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已执业9年,是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还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接受委托后,王敏利律师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他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之后,王敏利律师多次仔细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张X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贩毒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的0.9376克冰毒的性质提出了辩解,认为该部分毒品系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而非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X因对部分事实存在争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了庭审过程中,王敏利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促使张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王敏利律师向法庭提出,张X虽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仍应从宽处理。针对现场查获毒品的定性问题,王敏利律师援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主张对于有吸食情节的贩毒人员,如确有证据证明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数量。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不过,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20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敏利律师凭借自己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虽然在现场查获毒品定性问题上未完全达到预期,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量刑空间,体现了善行天下、众智博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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