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1993年8月出生)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月工资约定4000元。工作地点在该科技公司办公所在地,刘某需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每日工作时间为9:00-18:00,每周工作6天。
然而,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还被踢出工作群。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1年5月8日至7月15日欠薪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以及加班费3678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由“XXX”负责招聘、管理、支付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曾通知刘某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刘某知情同意。
刘伟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招聘软件记录来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某招聘软件的招聘单位为该科技公司,这表明公司是招聘主体,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初步条件。
2.工作地点和考勤管理方面:刘某的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所在地,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接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存在迟到、请假等情况。这说明刘某接受公司的管理,是公司组织的一部分,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征。
3.工作安排情况:公司行政人员安排刘某工作、发布通知,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这进一步证明刘某为公司提供劳动,且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4.综合上述几点:公司的“第三方合作团队”说法不成立,其单方否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应予以支付;加班工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仲裁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6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3.45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367.81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院驳回了公司“第三方合作团队”的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部分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通过所谓的“第三方合作团队”等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责任。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能仅依据企业的说法,而要综合考虑招聘主体、工作管理、业务范围等多方面因素。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复杂的用工模式下,他通过精心组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打破了公司“借壳用工”的抗辩。同时,在庭审中,他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赔偿,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专业的律师能够为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保驾护航,让每一份劳动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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