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原告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称,2022年1月5日,被告XX公司开具一张1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经多次背书,原告成为最后持票人。2023年1月4日提示付款,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原告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拒付证明等证据,依据《票据法》,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方初始困境于汇票到期拒付事实明确,证据缺口于难以证明原告不是合法持票人或票据无效。郭长源律师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抗辩,指出票据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原告通过真实交易背书受让汇票,是合法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虽四被告缺席,但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依据原告书面证据作缺席判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观点,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跨境“杀猪盘”诈骗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陈X的初始困境是参与诈骗集团事实存,证据缺口于难以证明自己作用小、获利少。郭长源律师锁定辩护重点,论证陈X是从犯,仅负责前期引流,获利少,且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阐述辩护意见,强调陈X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陈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戴X的初始困境是参与赃款转移事实明显,证据缺口于难以证明自己作用小、部分犯罪未遂。郭长源律师精准锁定辩护重点,论证戴X是从犯,部分犯罪未遂,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赃款已追回等情节。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阐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戴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从这三个案例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案件事实,锁定被告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从犯、犯罪未遂等情节;二是系统梳理对被告有利的量刑情节,构建量刑辩护体系;三是庭审中精准阐述辩护意见,争取法院采纳,为被告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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