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建筑器材租赁纠纷案件。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为其出租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器材厂依约交付了物资,可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却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此时,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登场。他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已有多年,见过各种复杂的情况。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逃债路径。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还原了真实的租赁关系。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他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无独有偶,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原告魏XX是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2012年7月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大量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主要诉请,被告不服上诉,提出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报案主张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等抗辩理由。
朱俊健律师针对这些抗辩,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否定了“伪造印章免责”主张。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等证据,证明签字人蒋XX系代表公司履职,使高院认定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面对上诉人以“刑事立案”施压要求中止审理的抗辩,他明确本案系民事纠纷,推动法院继续审理并维持原判。他整理提交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其意见,原告全面胜诉。
还有一起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告冯XX经营建筑器材租赁业务,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合同,两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两被告极力抗辩,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朱俊健律师深挖全案证据链条,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及材料员的行为对两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原告完胜,数百万元租金、器材款及违约金得到法律保障。
朱俊健律师始终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办案风格,为众多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成为了建筑租赁业维权领域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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