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同年6月13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随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委托了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原告试图否认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的劳动关系,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二是需要准确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这关系到工伤待遇的计算;三是工伤待遇具体金额的核算涉及多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容易产生争议;四是要处理好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解正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被告进行答辩。他强调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最终,法院于判决作出时认定,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故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因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但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它提醒大家要重视劳动关系的确认和证据的保存,在遭遇工伤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企业来说,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法律程序上,明确了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同时,也为类似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解正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工伤待遇赔偿。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的解正军律师,将继续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