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陈建龙律师,执业于湖南株洲市,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金融证券、合同纠纷等,至今已执业二十余年。本文将还原两起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
在特大跨境、跨区域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X参与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交了案件时间线、人员结构、资金流向等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认为WX应受到较重刑事处罚。WX的初始困境在于身处涉案人数众多、卷宗体量巨大的集团犯罪案件中,面临着较重的刑事处罚风险,且证据显示其参与了诈骗活动。陈建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明确WX在团伙中的地位、参与程度和作用大小;多次会见WX,固定有利情节;挖掘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庭审中围绕定罪、量刑焦点,强调WX参与程度、行为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求从轻处罚。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WX的诈骗行为,律师指出WX在团伙中作用较小,且有认罪认罚情节,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W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认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A公司为项目供应页岩砖,C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C公司拒绝付款,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违约金。原告提交了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等基础交易证据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等,依据《票据法》认为自己有权行使追索权。被告C公司以无真实交易、未收到拒付通知等理由拒付。C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面临原告的追索诉求,且自身提出的抗辩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持。陈建龙律师围绕票据合法性、真实交易关系、拒付事实、追索权行使条件开展代理工作,固定基础交易证据驳斥“无真实交易”抗辩,梳理票据流转与提示付款过程证明票据权利完整,精准适用《票据法》明确持票人追索权。庭审中,对于C公司关于利息、诉讼费的免责主张,律师逐一驳斥。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C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对另一被告的诉讼请求。
从这两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挖掘被告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为从轻处罚提供依据;固定关键证据,形成扎实证据链以反驳对方主张;精准适用法律,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确保辩护观点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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