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彭X签订的《内部钢筋制安分包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385.77元。柴昊然律师作为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承办百余件案件,此次受被告彭X委托,为其代理此案。
2025年2月11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柴昊然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提出追加杨X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柴昊然律师曾担任地方医院、文旅部门、国企专项服务法律顾问,这种多领域的法律顾问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同月,柴昊然律师代表被告彭X提出反诉,请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留守工地费用、机械费等共计724370.885元,法院同样准许了反诉请求。
本案进入鉴定程序,柴昊然律师在鉴定过程中,凭借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建工类合同案件的专业知识,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核心争议点,擅长梳理工程签证、结算报告、施工日志等关键证据。他曾累计追讨民间借贷类案件借款本金上千万元,这种处理经济纠纷的经验,使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为被告争取权益。
2025年9月28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柴昊然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之间签订的《内部钢筋制安分包协议书》、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420799.45元及利息,同时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鉴定费28000元,驳回被告彭X的其他诉讼请求。柴昊然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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